據新晚報,該法律的草案于今年3月提出,在此之前,新加坡法律中裁定詐騙罪可被判處最高10年監禁和罰款,但不會被處鞭刑。
根據草案,詐騙主謀、詐騙集團成員或負責招募他人的共犯,將面臨強制鞭刑6下至24下的刑罰。而替詐騙集團洗錢,或向涉案疑犯提供身份證資料與手機SIM卡等涉案人員,最高可罰12下鞭刑。
資料顯示,新加坡鞭刑最早源自英國及英屬印度殖民地。雖然英國早就廢除了本國的鞭刑,卻沒有廢除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殖民地的鞭刑,直到新加坡獨立建國,英國的鞭刑制度在新加坡實施了近140年,其間從未中斷。據新晚報,相關報告指出,犯人被罰3鞭后,臀部就會皮開肉綻。
據財聯社,當地警方數據顯示,自2020年以來,新加坡的詐騙受害者損失約38億新加坡元(約合人民幣207億元),去年損失額更創下11億新加坡元(約合人民幣約60億元)的紀錄。
今年上半年,該國詐騙案件數量已逼近2萬起,造成4.564億新加坡元(約合人民幣25億元)的損失。
“詐騙是目前新加坡最普遍的犯罪類型,”內政部高級政務部長Sim Ann在會議上表示:“這類案件占所有已報告犯罪案件的60%。”